欢迎光临滨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转企改制工作简报(二)
来源: | 作者:proca2e6c | 发布时间: 2020-04-22 | 76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滨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转企改制知识宣讲()

 

26.什么是股权?

答:指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7.股权包含哪些内容?

答:股权主要包括股东的身份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其中身份权主要包括股东表决权、选举管理权、公司经营建议权、质询权、知情权或诉讼权等;财产权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投资收益权、股份转让权等。

28.公司股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取得股权的时间是在公司设立时还是公司设立后,合法取得股权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原始取得,即通过在公司设立时缴纳出资或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认购增资成为股东;二是继受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通过股权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取得股权。

29. 股东取得公司股权的标志?

答: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73条、第139条的规定,对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将股东记载于内部股东名册并签发出资证明书之日,即视为股东取得股权;对公司外部而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即视为股东取得股权。

30.股权能否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可以。股权善意取得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以下要件:1)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2)无处分权的人转让股权;3)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4)以合理价格转让股权;5)股权转让依法完成登记。

31.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应当如何合法维护? 

答:可以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诉权。股东的诉权是指股东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当股东持有10/1股份时,可以向股东会以议案形式提起,由股东会审议。

32.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可以直接提出诉讼?

答: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5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行使直接诉讼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

33.公司权益受损时,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答:可以。该权利即为股东诉讼权利,是指在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损害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损害,赔偿公司损失。

34.股东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哪些法定要求?

答:根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股东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2)股东应先书面申请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上述机构拒绝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股东才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3)诉讼事由可以针对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董、监、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诉讼。

35.什么是股东资格?

答:股东资格指相关人拥有股东身份、享有股东一切权利的资格。股东资格是行使股东权力的基础。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确立了取得股东资格的基本标准。

36.股东资格如何取得?

答:股东资格可以由以下几种方式取得:(1)出资设立公司认购股份时取得;(2)受让股份取得;(3)接受质押后依照约定取得;(4)继承取得;(5)接受赠与取得;(6)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取得等;在一般情形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就等于股东身份的取得。但特殊情况下,比如公司章程有特别限制性约定,取得股东资格不等于就一定取得股东身份,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最终确定。

37.什么是公司股东的表决权?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日常重大经营事项作出决策需经一定比例表决权通过。表决权是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的决策权。

38.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形式?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9. 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第101条、第182条的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2)当董事会、监事会不履行召集或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在特定情形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0.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的规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1.持股比例越大,是否享有的股东权利越大?

答:是的,股权是股东利益最直接的体现,持有一定的股权比例意味着股东在特定事项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司的发展或者决策起到不同的作用,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持股比例越大,享有的股东权利越大,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证明,股权多元化或者相对集中更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与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42.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公司重大事项有哪些?

答: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决议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的修改等。

43.公司股东应当如何行使知情权?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记录。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或者告之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前20天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44.公司股东应当如何行使投资收益权?

答:投资收益权是股东按照出资或所持股份向公司要求分配盈余的权利,这是股东的基本权利。根据《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股东可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行使所有者收益权,也可按照章程约定行使该项权利。

45. 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

答:股东的剩余资产分配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资产有分配的权利。这一权利行使的前提是,公司的净资产在清算时大于公司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6.股权继承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相比于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属于当然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只要不违反《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会的同意,即可自动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47.公司股权能否赠与他人?

答:可以。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让与给他人的一种股权权利转移的方式。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48.股权赠与公司内部股东,是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

答:不需要。实践中,股权的赠与一般视为股权的无偿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股东之间(随意或者恶意)内部转让股权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甚至造成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9.公司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为公务员的,应如何处理?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是公务员,继承人仅可以依法继承该股东所持有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但不能继承股东的身份。该规则同时适用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现役军人。

50.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法院确认股东取得股权的证据一般有哪些?

答:在审判实践中,取得股权的证据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方面为基础证据,包括股东原始取得的出资证明书以及继受取得股权的证据;第二方面为效力证据,主要为股东名册等;第三方面为对抗证据,即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公司章程等登记文件。

51.公司股权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答:可以。但公司股权的继承仅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若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则依据章程规定。

52.什么是股权结构?

答:股权结构是指公司总股本中,不同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公司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公司的经营和绩效。

53.如果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均衡,将会出现什么状况?

答:股权比例高度分散,在公司治理与经营过程中将缺乏控股股东或者决策人,往往会出现股东之间看法不一致,公司的经营事务无法作出正常决策,还会产生推诿扯皮现象,导致内讧。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公司僵局出现的股权结构形式还有:50%:30%:20%或40%:25%:25%:10%或33.3%:50%:16.7%等等。

54.什么是控股股东?

答: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单一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55.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具有优先购买权;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具有优先认购权。单《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56.什么是记名股东?什么是非记名股东? 两者有什么区别?

答:记名股东和非记名股东是公司出资股东相对应的两方。记名股东,也称为挂名股东,在公司对外活动中,表现为股东身份,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中以股东的名义出现。非记名股东,又称隐名股东,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委托记名股东代为登记,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公司内部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两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是,记名股东系依据身份行使股东权利(如有表决权、有分红权等),而非记名股东系凭股权协议行权(无直接表决权,由委托人代为表决,但有分红权等)。

在记名义股东和非记名股东双方以股权代持协议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明出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出资)。

57.为什么不能自由委托登记?

答:自由委托在原则上可以,但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瑕疵.例如不利于公司法人治理与公司凝聚力建设等,并且还存在股权纠纷的风险,故在实操中基本不用自由委托登记。

58、在股权设立构成时,如何从长效机制考虑,真正做到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使经营者贴心经营,使员工的基本利益得到有效保障,使经营者的权利得到有效监控?

答:一是不搞平均持股,按工龄要素、技术要素(职称、注册资格)、管理要素(行政职务与技术职务)量化分配股份,突出经营管理要素;二是股份相对集中,确保有效的决策权;三是完善三会议事程序与规则。

(待续)

 

注:员工对上述有关问题有什么疑问,可以向咨询方提出咨询,咨询方将给予解答。

版权所有:滨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管理员信箱:bzsghy@126.com

地址:滨州市黄河8路355号 邮编:256600 联系电话:0543-3186557 鲁ICP备2022002303号-1